為鼓勵40歲或以上人士重投就業市場,釋放潛在勞動力,勞工處於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每名連續完成6個月全職工作的合資格人士可獲最高10,000元再就業津貼,而連續完成12個月全職工作則可再獲最高10,000元津貼。兼職工作可獲半額津貼。每名合資格人士在計劃推行期間可獲發再就業津貼的上限為20,000元。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為服務機構, 在本港不同地區設立服務點,為參加者提供查詢服務。
參加計劃的人士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確認資料完整及準確後,勞工處會發放再就業津貼給合資格參加者。
參加者可自行尋找工作,亦可在勞工處「互動就業服務」網站 、就業中心及行業性招聘中心等途徑獲取職位空缺資訊。參加者必須與僱主有直接僱傭關係。
參加者在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一期津貼。在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須於其後2個月內向勞工處遞交已填妥的《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申請第二期津貼。
參加者在提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工作證明予勞工處審核,例如工資紀錄、出勤紀錄、強積金供款紀錄或其他公司書面證明等。如參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須遞交由僱主簽署的《僱主聲明書》作為受僱證明,確認參加者的僱傭期。勞工處確認遞交的資料為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發放津貼。
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下載《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按此),或向就業中心或服務機構索取紙本《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
參加者須就每一期津貼在時限內遞交一份《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不可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參加者可循下列任何途徑遞交文件:
勞工處有權要求參加者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僱傭合約、工資/出勤/強積金/報稅表或其他指定資料等,以作審查。由提供工作證明文件予勞工處或其委聘的服務機構審核當日起計,參加者須保存有關紀錄及證明文件正本3年,供勞工處審核及覆檢用途。
勞工處有權抽查申請個案,並在有需要時邀請參加者與本處職員會面及要求參加者提供證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所需資料,作進一步查核。
參加者提供的資料須為真確無訛。若參加者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再就業津貼,即屬違法,而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勞工處其他科別、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法定機構或/及執法機構跟進。參加者亦須同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歸還已發放的再就業津貼。
勞工處擁有發放津貼及其款額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
若以郵寄遞交登記表格,請先複印已填妥之申請表格以作紀錄,以及確保足夠郵遞時間及郵資。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
本參加者須知會按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並以最新版本為準。如有查詢,請致電計劃熱線:2116 0131 / 2397 7277或瀏覽計劃網頁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