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計算方法

  1. 基本原則

    符合申請津貼資格的工作分為以下三類:

    1. 全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星期工作時數最少30小時;

    2. 兼職工作-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及每星期工作時數少於30小時;及

    3. 合資格「散工」-按非連續性合約受僱,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視作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不少於128小時,視作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 計算每30天時段的總工作時數以不多於5名僱主為限

    #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

  2. 津貼金額

    參加者完成指定工作時段(「合資格僱傭期」)後,可申請的津貼金額如下:

    合資格僱傭期
    再就業津貼金額
    全職工作
    兼職工作
    第一期津貼:
    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
    10,000元
    5,000元
    第二期津貼:
    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
    10,000元
    5,000元

    *就計算合資格僱傭期而言,計劃下「月」的定義為30曆日。

    合資格僱傭期內可轉換僱傭模式,例如由兼職轉為全職工作。如全職工作日數佔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將以全職再就業津貼款額計算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再就業津貼。否則將依照每類僱傭模式的僱傭期長短,按比例計算再就業津貼。

    參加者必須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12個月工作)並依時遞交申請,才可獲發放津貼,未能完成相關僱傭期的參加者不會獲發津貼。

    若參加者的聘用條款在申報就業後有所更改,須盡快向服務機構報告,勞工處對是否發放津貼及其金額有最終決定權。

  3. 中途轉工的安排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如參加者於離職後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已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會受到影響。如兩份工作之間的中斷日數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會被視為已經中斷,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 例子

      例子一:持續就業

      參加者甲於2024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他將於第180天工作後(即2025年1月27日)符合資格申請第一期津貼。他繼續工作多180天後(即2025年7月26日),便符合資格申請第二期津貼。

      例子二: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沒有中斷

      參加者乙於2024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並於2024年9月29日(第60天)離職。只要他於2024年10月30日或之前(兩份工作相距不多於30天)入職另一份工作,第二份工作的工作日數可累積計算為合資格僱傭期(即入職當天會被視為第61天工作)。

      例子三: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中斷(1)

      參加者丙於2024年8月1日開始連續工作(第1天),並於2024年9月29日離職(第60天)。如他於2024年10月31日才入職另一份工作,因兩份工作相距31天,他的第一份工作累計的60天工作將不能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從2024年10月31日起工作滿180日方可申請第一期津貼。

      例子四: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中斷(2)

      參加者丁於2024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並於2025年1月28日(第181天)離職。他已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如他於2025年3月1日(即與前工作相距31天)才入職另一份工作,他的第一份工作累計的181天工作將不能計算在第二期津貼的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從2025年3月1日起工作滿360日方可申請第二期津貼。

  4. 在僱傭期間缺勤的安排

    計劃根據缺勤的性質,按不同類別處理:

    類別
    缺勤性質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類別:

    第一類

    缺勤性質:

    根據《僱傭條例》而放取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或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有薪病假」等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整段缺勤期間均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類別:

    第二類

    缺勤性質:

    僱主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病假」(不論是否有薪)或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放取的工傷假期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如有關缺勤期間超過連續30天,其超出30天的日數不會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儘管如此,其僱傭期不會被視為已經中斷

    類別:

    第三類

    缺勤性質:

    僱主給予僱員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以外的假期,例如事假、培訓學習假或婚假等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如有關缺勤期間超過連續30天,其僱傭期會視為已經中斷,整段缺勤期間不會被視為合資格僱傭期

  5. 「散工」的合資格僱傭期

    「散工」將以每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計算合資格僱傭期。從事散工的參加者於填寫《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須指定其連續30天工作時段的開始日期及結束日期。

    • 例子

      參加者A於2025年1月1日入職第一份散工,其6個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為:

      第一期津貼

      時段
      津貼期
      時段:
      1

      由:
      2025年1月1日
      至:
      2025年1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2

      由:
      2025年1月31日
      至:
      2025年3月1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3

      由:
      2025年3月2日
      至:
      2025年3月31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4

      由:
      2025年4月1日
      至:
      2025年4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5

      由:
      2025年5月1日
      至:
      2025年5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6

      由:
      2025年5月31日
      至:
      2025年6月29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第一期津貼

    假如參加者有某2個工作時數達76小時或以上的工作時段並不相連,2個工作時段相距不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被視為已經中斷,該兩個工作時段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 例子

      參加者B於2025年1月1日入職第一份散工,其6個30天的工作時段並不相連:

      第一期津貼

      時段
      津貼期
      時段:
      1

      由:
      2025年1月1日
      至:
      2025年1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2

      由:
      2025年2月2日
      至:
      2025年3月3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3

      由:
      2025年3月4日
      至:
      2025年4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4

      由:
      2025年4月4日
      至:
      2025年5月3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5

      由:
      2025年5月4日
      至:
      2025年6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6

      由:
      2025年6月3日
      至:
      2025年7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第一期津貼

    參加者在每個工作時段內,最多可申報為5名僱主工作的時數。如某工作時段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已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如總工作時數達128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已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 例子

      例子一:持續就業

      參加者C於所有工作時段均工作超過76小時。他可於完成第6個工作時段後申請第一期津貼,並於完成第12個工作時段後申請第二期津貼。

      例子二:合資格僱傭期沒有中斷

      參加者D於首2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如他在第2個工作時段後曾暫時停工,及在相距不多於30天內開始在第3個工作時段工作,並自第3個工作時段起4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即第3至第6個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他會於完成第6個工作時段後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

      例子三:合資格僱傭期中斷(1)

      參加者E於首2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如他在第2個工作時段後暫時停工,及在相距多於30天後才開始第3個工作時段,他已累計的2個工作時段將不能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重新工作滿6個工作時段方可申請第一期津貼。

      例子四:合資格僱傭期中斷(2)

      參加者F於首6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他已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如他在第6個工作時段和第7個工作時段間停工多於30天,他已累計的6個工作時段將不能計算在第二期津貼的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重新工作滿12個工作時段方可申請第二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