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計算方法

  1. 基本原則

    符合申請津貼資格的工作分為以下三類:

    受僱模式
    定義
    受僱模式:
    全職工作
    定義:
    1.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工作時數最少30小時;
      2. 每四星期工作時數最少120小時。
    受僱模式:
    兼職工作
    定義:
    1.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2. 工時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工作時數少於30小時;
      2. 每四星期工作時數少於120小時。
    受僱模式:
    合資格「散工」
    定義:
    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2小時^,視作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

    • 每連續30天內的總工作時數達128小時,視作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計算每30天時段的總工作時數以不多於5名僱主為限)

    #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註),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他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2. (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註) 由於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 有關工作時數門檻自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在每連續30日內的總工作時數須達76小時才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

  2. 津貼金額

    參加者完成指定工作時段(「合資格僱傭期」)後,可申請的津貼金額如下:

    合資格僱傭期
    再就業津貼金額
    全職工作
    兼職工作
    合資格僱傭期
    第一期津貼:
    連續完成6個月工作*
    再就業津貼金額
    全職工作: 10,000元
    兼職工作: 5,000元
    合資格僱傭期
    第二期津貼:
    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
    再就業津貼金額
    全職工作: 10,000元
    兼職工作: 5,000元

    *就計算合資格僱傭期而言,計劃下「月」的定義為30曆日。

    參加者於合資格僱傭期內可轉換僱傭模式,例如由兼職轉為全職工作。如全職工作日數佔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將以全職再就業津貼款額計算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再就業津貼。否則將依照每類僱傭模式的僱傭期長短,按比例計算再就業津貼。

    參加者必須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或12個月工作)並依時遞交申請,才可獲發放津貼,未能完成相關僱傭期的參加者不會獲發津貼。

    若參加者的聘用條款在申報就業後有所更改,須盡快向勞工處報告,勞工處對是否發放津貼及其金額有最終決定權。

  3. 中途轉工的安排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如參加者於離職後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已累積的合資格僱傭期及其連續性不會受到影響。如兩份工作之間的中斷日數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會被視為已經中斷,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無論合資格僱傭期是否曾中斷,參加者須就每份新工作於入職後1個月內以《申報就業表格》向勞工處申報。未有在指定限期內呈報的就業個案將不能用作申領津貼。

    • 例子一:持續就業

      參加者甲於2025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他將於第180天工作後(即2026年1月27日)符合資格申請第一期津貼。他繼續工作多180天後(即2026年7月26日),便符合資格申請第二期津貼。

      例子二: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沒有中斷

      參加者乙於2025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並於2025年9月29日(第60天)離職。只要他於2025年10月30日或之前(兩份工作相距不多於30天)入職另一份工作,第二份工作的工作日數可累積計算為合資格僱傭期(即入職當天會被視為第61天工作)。

      例子三: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中斷(1)

      參加者丙於2025年8月1日開始連續工作(第1天),並於2025年9月29日離職(第60天)。如他於2025年10月31日才入職另一份工作,因兩份工作相距31天,他的第一份工作累計的60天工作將不能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從2025年10月31日起工作滿180日方可申請第一期津貼。

      例子四:中途轉工,合資格僱傭期中斷(2)

      參加者丁於2025年8月1日(第1天)開始連續工作,並於2026年1月28日(第181天)離職。他已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如他於2026年3月1日(即與前工作相距31天)才入職另一份工作,他的第一份工作累計的181天工作將不能計算在第二期津貼的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從2026年3月1日起工作滿360日方可申請第二期津貼。

  4. 在僱傭期間缺勤的安排

    如參加者受僱於全職或兼職工作,根據參加者缺勤(如有)的性質,按不同類別處理:

    類別
    缺勤性質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類別:

    第一類

    缺勤性質:

    根據《僱傭條例》而放取的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產假、侍產假或可享有疾病津貼的「有薪病假」等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整段缺勤期間均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類別:

    第二類

    缺勤性質:

    僱主給予僱員優於《僱傭條例》的「病假」(不論是否有薪)或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而放取的工傷假期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如有關缺勤期間超過連續30天,其超出30天的日數不會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儘管如此,其僱傭期不會被視為已經中斷

    類別:

    第三類

    缺勤性質:

    僱主給予僱員上述第一類及第二類以外的假期,例如事假、培訓學習假或婚假等

    符合「合資格僱傭期」定義:

    連續30天或以內的缺勤期間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如有關缺勤期間超過連續30天,其僱傭期會視為已經中斷,整段缺勤期間不會被視為合資格僱傭期

  5. 「散工」的合資格僱傭期

    「散工」將以每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計算合資格僱傭期。從事散工的參加者於填寫《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時,須指定其連續30天工作時段的開始日期及結束日期。

    • 參加者A於2025年1月1日入職第一份散工,其6個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為:

      第一期津貼

      時段
      津貼期
      時段:
      1

      由:
      2025年1月1日
      至:
      2025年1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2

      由:
      2025年1月31日
      至:
      2025年3月1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3

      由:
      2025年3月2日
      至:
      2025年3月31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4

      由:
      2025年4月1日
      至:
      2025年4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5

      由:
      2025年5月1日
      至:
      2025年5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6

      由:
      2025年5月31日
      至:
      2025年6月29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第一期津貼

    假如參加者有某兩個工作時數達72小時或以上的工作時段並不相連,兩個工作時段相距不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不會被視為已經中斷,該兩個工作時段可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

    • 參加者B於2025年1月1日入職第一份散工,其6個30天的工作時段並不相連:

      第一期津貼

      時段
      津貼期
      時段:
      1

      由:
      2025年1月1日
      至:
      2025年1月30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2

      由:
      2025年2月2日
      至:
      2025年3月3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3

      由:
      2025年3月4日
      至:
      2025年4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4

      由:
      2025年4月4日
      至:
      2025年5月3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5

      由:
      2025年5月4日
      至:
      2025年6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時段:
      6

      由:
      2025年6月3日
      至:
      2025年7月2日
      津貼期:第一期津貼
      第一期津貼

    參加者在每個工作時段內,最多可申報為5名僱主工作的時數。如某工作時段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2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已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如總工作時數達128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已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 例子一:持續就業

      參加者C於所有工作時段均工作超過72小時。他可於完成第6個工作時段後申請第一期津貼,並於完成第12個工作時段後申請第二期津貼。

      例子二:合資格僱傭期沒有中斷

      參加者D於首2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如他在第2個工作時段後曾暫時停工,及在相距不多於30天內開始在第3個工作時段工作,並自第3個工作時段起4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即第3至第6個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他會於完成第6個工作時段後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

      例子三:合資格僱傭期中斷(1)

      參加者E於首2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如他在第2個工作時段後暫時停工,及在相距多於30天後才開始第3個工作時段,他已累計的2個工作時段將不能計算在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重新工作滿6個工作時段方可申請第一期津貼。

      例子四:合資格僱傭期中斷(2)

      參加者F於首6個連續的工作時段均工作了80小時。他已符合申請第一期津貼的資格。如他在第6個工作時段和第7個工作時段間停工多於30天,他已累計的6個工作時段將不能計算在第二期津貼的合資格僱傭期內。他需要重新工作滿12個工作時段方可申請第二期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