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登記

注意事項:

  1. 參加者須為年滿4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如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須持有有效簽證身份書或護照)。
  2. 參加者須可在香港合法受僱1,以及並非指定類別人士2
  3. 參加者須於緊接參加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及經營業務)。
  4. 參加者須提供有效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供聯絡及收取與本計劃有關的資訊。
  5. 參加者只須登記一次。成功登記後,參加者會收到確認電郵,並獲編配一個登記參考編號。參加者宜記下該編號以便日後參考或查詢。
  6. 合資格人士應盡早登記參加計劃,特殊情況下亦須在不遲於入職有關工作後1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有關工作的入職日必須於2024年7月15日或之後的計劃推行期間。參加者於補辦登記手續時須仍受僱於該份工作。補辦登記手續的參加者須於緊接入職有關工作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僱工作及經營業務)。
  7. 如需協助,請致電計劃熱線2116 0131/2397 7277,或前往勞工處就業中心或勞工處委聘的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有關服務機構的聯絡方法及地址,請按此)。

1 有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定義,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s://www.immd.gov.hk/hkt/useful_information/dont-employ-illegal.html。為免生疑問,獲准以僱傭及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具備計劃參加資格。

2 指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有關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收集資料的目的

你在此登記表所填寫及向勞工處及其委聘的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作處理「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申請及有關的用途。這些資料是你在自願情況下提供的,但如資料不足,勞工處及其委聘的服務機構可能無法處理你的申請。

資料的轉移

勞工處可能將你的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其他相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包括由勞工處委聘的服務機構/承辦商),作審核申請者資格及所提交的資料、提供相關的支援服務、執行及宣傳計劃用途、進行調查及研究,及處理其他相關事宜之用。

查閱個人資料/查詢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18及22條以及附表1的第6原則,你有權要求查閱你的個人資料及更正有關資料。如欲提出上述申請或查詢有關你的個人資料,請聯絡「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辦事處經理,地址: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1期1座35樓3507-3512室(不設櫃位服務);電話:2951 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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