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40岁或以上人士重投就业市场,释放潜在劳动力,劳工处于2024年7月15日起推出为期3年的「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计划」),对象为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的40岁或以上人士。每名连续完成6个月全职工作的合资格人士可获最高10,000元再就业津贴,而连续完成12个月全职工作则可再获最高10,000元津贴。兼职工作可获半额津贴。每名合资格人士在计划推行期间可获发再就业津贴的上限为20,000元。
劳工处委聘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及港九劳工社团联会(劳联)为服务机构,协助推行计划。服务机构安排个案主任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包括就业谘询、配对职位空缺、入职后跟进及支援、协助申请再就业津贴等。
参加计划的人士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确认资料完整及准确后,劳工处会发放再就业津贴给合资格参加者。
如参加者经由服务机构参与计划,该服务机构会负责跟进其个案。否则,本处会为合资格参加者安排一间服务机构跟进其个案。服务机构将安排个案主任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文字通讯渠道联络参加者,核实参加者的身份及参加资格,并按参加者意愿,为参加者提供就业支援及跟进服务。
参加者可自行寻找工作,亦可经服务机构配对职位空缺。参加者必须与雇主有直接雇佣关系。
参加者在连续完成6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劳工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一期津贴。在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须于其后2个月内向劳工处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申请第二期津贴。
参加者可经电邮(reasubmit@labour.gov.hk)递交已填妥的《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或将《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亲身或邮寄交回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或劳工处就业中心。如有需要,参加者亦可前往服务点或就业中心由职员协助递交表格。劳工处确认递交的资料为完整准确后,会以支票形式发放津贴。
参加者须在提交《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时,提供工作证明予劳工处审核,例如工资纪录、出勤纪录、强积金供款纪录或其他公司书面证明等。如参加者未能提供上述任何文件,须递交由雇主签署的《雇主声明书》作为受雇证明,确认参加者的雇佣期。
参加者可在计划网页下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按此),或向服务机构或就业中心索取纸本《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
参加者须就每一期津贴在时限内递交一份《再就业津贴申请表格》,不应待连续完成12个月工作后才一并申请两期津贴。
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者提供相关资料,例如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由提供工作证明文件予劳工处或其委聘的服务机构审核当日起计,参加者须保存有关纪录及证明文件正本3年,供劳工处审核及复检用途。
劳工处有权抽查申请个案,并在有需要时邀请参加者与本处职员会面及要求参加者提供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所需资料,作进一步查核。
参加者提供的资料须为真确无讹。若参加者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或隐瞒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再就业津贴,即属违法,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及执法机构跟进。参加者亦同意向政府归还已发放的再就业津贴。
劳工处拥有发放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
若以邮寄递交登记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
本参加者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计划热线:2116 0131 / 2397 7277或浏览计划网页www.jobs.gov.hk/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