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登记

注意事项:

  1. 参加者须为年满40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如为香港非永久性居民,须持有有效签证身份书或护照)。
  2. 参加者须可在香港合法受雇1,以及并非指定类别人士2
  3. 参加者须于紧接参加计划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雇工作及经营业务)。
  4. 参加者须提供有效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供联络及收取与本计划有关的资讯。
  5. 参加者只须登记一次。成功登记后,参加者会收到确认电邮,并获编配一个登记参考编号。参加者宜记下该编号以便日后参考或查询。
  6. 合资格人士应尽早登记参加计划,特殊情况下亦须在不迟于入职有关工作后1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有关工作的入职日必须于2024年7月15日或之后的计划推行期间。参加者于补办登记手续时须仍受雇于该份工作。补办登记手续的参加者须于紧接入职有关工作前,在香港连续3个月或以上没有从事任何获酬工作(包括受薪工作、自雇工作及经营业务)。
  7. 如需协助,请致电计划热线2116 0131/2397 7277,或前往劳工处就业中心或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的服务点(有关服务机构的联络方法及地址,请按此)。

1 有关「可在香港合法受雇」的定义,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https://www.immd.gov.hk/hks/useful_information/dont-employ-illegal.html。为免生疑问,获准以雇佣及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具备计划参加资格。

2 指透过各项人才及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有关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技术专才类别)、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职专毕业生留港计划、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你在此登记表所填写及向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申请及有关的用途。这些资料是你在自愿情况下提供的,但如资料不足,劳工处及其委聘的服务机构可能无法处理你的申请。

资料的转移

劳工处可能将你的个人资料转移至香港其他相关政府决策局/部门/机构(包括由劳工处委聘的服务机构/承办商),作审核申请者资格及所提交的资料、提供相关的支援服务、执行及宣传计划用途、进行调查及研究,及处理其他相关事宜之用。

查阅个人资料/查询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18及22条以及附表1的第6原则,你有权要求查阅你的个人资料及更正有关资料。如欲提出上述申请或查询有关你的个人资料,请联络「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办事处经理,地址:九龙观塘观塘道388号创纪之城1期1座35楼3507-3512室(不设柜位服务);电话:2951 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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