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參加「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資格是甚麼?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年滿40歲或以上、參與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以及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詳細的資格準則,可參考《參加者須知》

  2. 如何登記參加計劃?

    合資格參加者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按此),或在計劃網頁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按此)後,親身或郵寄交回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或勞工處就業中心。如有需要,參加者亦可前往服務點或就業中心由職員協助登記。成功登記後會經電郵收到確認通知。

  3. 如果參加者在計劃推行時剛找到工作,能否補辦登記手續?

    合資格人士應盡早登記參加計劃,特殊情況下亦須不遲於入職有關工作後的1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有關工作的入職日必須於2024年7月15日或之後的計劃推行期間。

  4. 參加者是否需要在登記後申報成功就業?如何報告?

    參加者須在入職後1個月內,向服務機構以《申報就業表格》申報成功就業,並提供相關工作證明。未有在指定期限前呈報的就業個案將不能用作申領津貼之用。

  5. 參加者如何申請再就業津貼?可同時申請兩期津貼嗎?

    參加者須在完成每個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個月或12個月工作)後的2個月內,經電郵(reasubmit@labour.gov.hk)、郵寄或親身到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或勞工處就業中心向勞工處遞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及相關工作證明以申請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貼。參加者不應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6. 如果參加者未能完成合資格僱傭期,能否獲發再就業津貼?

    參加者必須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個月或12個月工作)才可獲發津貼,未能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參加者不會按比例獲發津貼。

  7. 參加者在合資格僱傭期內轉工,會否仍被視為連續工作?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但參加者須於離職後再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並在新工作入職後1個月內向服務機構以《申報就業表格》申報成功就業。如中斷日數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會被視為已經中斷,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8. 參加者如由全職工作轉為兼職工作,再就業津貼會如何計算?

    參加者在合資格僱傭期內可轉換僱傭模式,例如由全職工作轉為兼職工作。如全職工作日數佔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將以全職再就業津貼款額計算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再就業津貼。否則將依照每類僱傭模式的僱傭期長短,按比例計算再就業津貼。

  9. 如何計算「散工」的合資格僱傭期?

    合資格「散工」是以每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計算合資格僱傭期。參加者在每個工作時段內,最多可申報為5名僱主工作的時數。如工作時段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如總工作時數達128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10. 勞工處委聘的服務機構如何跟進參加者的個案?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協助推行計劃。工聯會及勞聯安排個案主任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文字通訊渠道聯絡參加者,核實參加者的身份及參加資格,並按參加者意願,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

  11. 參加者是否須經由僱主登記參加計劃及申請津貼?

    不需要。合資格人士可在計劃網頁登記(按此),或在計劃網頁下載並填妥《參加者登記表》(按此)後,親身或郵寄交回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或勞工處就業中心。

    參加者在入職後1個月內,向服務機構以《申報就業表格》申報成功就業,並提供相關工作證明。其後在連續完成6個月或12個月工作後,經電郵(reasubmit@labour.gov.hk)、郵寄或親身到服務機構的服務點或勞工處就業中心向勞工處遞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及相關工作證明以申請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貼。

  12. 聘用「再就業津貼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否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

    勞工處鼓勵聘用「再就業津貼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並可獲發放在職培訓津貼。勞工處會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如欲了解更多資訊,可參閱「中高齡就業計劃」專頁。

  13. 任何人士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會否影響他們就各項由政府提供,須經濟審查的社會福利計劃的申領資格?

    政府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各類須通過經濟審查的社會福利計劃,每項須通過經濟審查的計劃均設有特定申請資格和經濟審查要求。申請人如對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會否影響在各項社會福利計劃的資格有疑問,可向相關部門查詢。以下為一些較常見社會福利計劃的參考資料。

    1. 在職家庭津貼(職津)計劃

      職津計劃旨在鼓勵自力更生。職津計劃的申請以住戶(包括一人住戶)為單位。申請住戶達到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申領計劃下的津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職津計劃下的住戶入息。

    2. 長者生活津貼

      長者生活津貼旨在為本港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而入息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限額的長者每月提供特別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長者生活津貼現時每月金額為4,195元。「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下的入息及資產,即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所領取的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3.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

      綜援計劃旨在向有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綜援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和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方可獲得援助。「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綜援計劃下的入息及資產,即綜援受助人所領取的綜援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14. 任何人士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該筆再就業津貼會否被視為應課稅入息?

    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 (以下簡稱「稅例」)第8(1)條,「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須課徵薪俸稅。第9(1)(a)條進一步界定「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包括不論是得自僱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或津貼。稅例第8(1)條所指的入息不僅限於納稅人在受僱期間所賺取的入息,還應包括其擔任或身為僱員所獲支付的款項,以及其在過去、現在和將來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根據上述確立的法律原則,即使再就業津貼由勞工處而非僱主發放,該津貼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故須課徵薪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