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資格是甚麼?
參加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年滿40歲或以上、參與計劃前在香港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與僱主沒有親屬關係,以及並非受僱公司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詳細的資格準則,可參考《參加者須知》。
如何登記參加計劃?
如果參加者在計劃推行時剛找到工作,能否補辦登記手續?
合資格人士應盡早登記參加計劃,特殊情況下亦須不遲於入職有關工作後的1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有關工作的入職日必須於2024年7月15日或之後的計劃推行期間。
參加者是否需要在登記後申報成功就業?如何報告?
參加者須在入職後1個月內,向服務機構以《申報就業表格》申報成功就業,並提供相關工作證明。
參加者如何申請再就業津貼?可同時申請兩期津貼嗎?
參加者須在完成每個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個月或12個月工作)後的2個月內,向服務機構遞交《再就業津貼申請表格》及相關工作證明以申請第一期或第二期津貼。參加者不應待連續完成12個月工作後才一併申請兩期津貼。
如果參加者未能完成合資格僱傭期,能否獲發再就業津貼?
參加者必須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即連續完成6個月或12個月工作)才可獲發津貼,未能完成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參加者不會按比例獲發津貼。
參加者在合資格僱傭期內轉工,會否仍被視為連續工作?
計劃容許參加者中途轉工,但參加者須於離職後再重新受僱於另一份合資格工作(中斷日數不多於30天)。如中斷日數多於30天,計算合資格僱傭期的連續性會被視為已經中斷,參加者的合資格僱傭期須重新計算。
參加者如由全職工作轉為兼職工作,再就業津貼會如何計算?
參加者在合資格僱傭期內可轉換僱傭模式,例如由全職工作轉為兼職工作。如全職工作日數佔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將以全職再就業津貼款額計算整段合資格僱傭期的再就業津貼。否則將依照每類僱傭模式的僱傭期長短,按比例計算再就業津貼。
如何計算「散工」的合資格僱傭期?
合資格「散工」是以每連續30天的工作時段計算合資格僱傭期。參加者在每個工作時段內,最多可申報為5名僱主工作的時數。如工作時段內的總工作時數達76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符合兼職工作的定義;如總工作時數達128小時,該時段會被視作符合全職工作的定義。
勞工處委聘的服務機構如何跟進參加者的個案?
勞工處委聘香港工會聯合會(工聯會)及港九勞工社團聯會(勞聯)協助推行計劃。工聯會及勞聯安排個案主任為參加者提供就業支援及跟進服務,包括就業諮詢、配對職位空缺、入職後跟進及支援、協助申請再就業津貼等。
參加者是否須經由僱主登記參加計劃及申請津貼?
聘用「再就業津貼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否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
勞工處鼓勵聘用「再就業津貼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並可獲發放在職培訓津貼。勞工處會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如欲了解更多資訊,可參閱「中高齡就業計劃」專頁。
任何人士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會否影響他們就各項由政府提供,須經濟審查的社會福利計劃的申領資格?
政府向社會上有需要人士提供各類須通過經濟審查的社會福利計劃,每項須通過經濟審查的計劃均設有特定申請資格和經濟審查要求。申請人如對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會否影響在各項社會福利計劃的資格有疑問,可向相關部門查詢。以下為一些較常見社會福利計劃的參考資料。
職津計劃旨在鼓勵自力更生。職津計劃的申請以住戶(包括一人住戶)為單位。申請住戶達到工時要求,並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可以申領計劃下的津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職津計劃下的住戶入息。
長者生活津貼旨在為本港65歲或以上有經濟需要,而入息及資產並沒有超過規定限額的長者每月提供特別津貼,以補助他們的生活開支。長者生活津貼現時每月金額為4,195元。「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長者生活津貼下的入息及資產,即長者生活津貼受惠人所領取的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綜援計劃旨在向有需要的個人及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使他們的入息達到一定水平,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綜援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和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方可獲得援助。「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不會計算為綜援計劃下的入息及資產,即綜援受助人所領取的綜援金額不會受到影響。
任何人士領取「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下的再就業津貼,該筆再就業津貼會否被視為應課稅入息?
會。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 (以下簡稱「稅例」)第8(1)條,「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須課徵薪俸稅。第9(1)(a)條進一步界定「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包括不論是得自僱主或他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工資、費用、佣金、花紅、酬金、額外賞賜或津貼。稅例第8(1)條所指的入息不僅限於納稅人在受僱期間所賺取的入息,還應包括其擔任或身為僱員所獲支付的款項,以及其在過去、現在和將來提供服務所得的報酬。根據上述確立的法律原則,即使再就業津貼由勞工處而非僱主發放,該津貼屬於「因受僱工作而獲得的入息」,故須課徵薪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