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僱主申請津貼須知

計劃簡介

  1. 「中高齡就業計劃」鼓勵僱主聘用40歲或以上的失業求職人士,並提供在職培訓。當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聘用40歲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僱主,可就每名僱員申請為期3至6個月的在職培訓津貼;聘用60歲或以上失業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申請為期6至12個月的在職培訓津貼。

  2. 於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的在職培訓津貼金額計算如下:

    職位類別
    僱員年齡^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職位類別: 全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職位類別: 兼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25%,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 僱員在入職時的年齡。

    * 就本計劃而言,薪金指由僱主以金錢形式付給僱員的報酬,如任何工資、超時補薪、佣金、津貼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強積金僱員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項 - 僱員因工作關係代僱主墊支的實報實銷款項;(2) 解僱補償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終酬金;(4) 合約酬金;(5) 屬賞贈性質或酌情發放的款項 (如:花紅/獎金/賞錢/非經常性津貼);(6)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 因僱員工傷而支付給僱員的按期付款;(7) 強積金僱主供款;及(8) 欠缺證明已發還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計劃不會就上述(1)-(8)項的款項發放津貼。

    # 每星期工作18小時至少於30小時即屬兼職性質。

參加僱員的資格

  1. 受僱員工須符合本計劃的參加資格(即(i) 於受僱時年滿40歲或以上,並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及(ii) 已於勞工處就業中心登記),並且為僱主在勞工處登記有關職位空缺後新聘的員工。

  2. 僱主與受僱員工沒有任何親屬關係,且於是次受僱前雙方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參加僱主的資格

  1. 僱主須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或其他認可證明(在職培訓津貼的支票受款僱主名稱會以此為準,不可更改)。

  2. 如僱主承辦政府部門/法定或公營機構的外判服務合約,而在承辦合約中有強制非技術工人聘用條件(如工資、工時等)的條款,則在安排受僱員工擔任該等職位時,所採用的聘用條件必須符合相關條款的要求。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資料以作審查。

培訓職位空缺的要求

  1. 有關職位空缺必須為全職兼職長工,並獲勞工處接納登記

  2. 僱主給予受僱員工的工資必須符合《最低工資條例》的規定,聘用條款不得差於交予勞工處刊登的職位空缺條款。

申請手續

  1. 求職人士成功獲聘於經勞工處接納登記的全職或兼職長工空缺後,僱主須於(i) 該職位空缺在勞工處刊登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ii) 於該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填妥《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連同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或其他認可證明之副本,一併遞交至本計劃辦事處。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受僱職位薪金及工作時數的證明文件(例如已簽署的僱傭合約)以作審查。如該受僱員工於勞工處未有有效登記,僱主須促請他/她盡快到勞工處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 聘請「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如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毋須預先於勞工處刊登職位空缺,勞工處會延長其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40至59歲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固定為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則固定為12個月。合資格僱主須填妥並遞交適用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

  3. 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為6個月。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視乎個別個案的職位、行業性質、僱員和指導員的經驗及培訓內容和形式等,經勞工處批核後,培訓期可延長。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可延長至最多6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可延長至最多12個月。僱主如欲提出多於3個月(如僱員為40至59歲)或6個月(如僱員為60歲或以上)培訓期的申請,請聯絡本計劃辦事處,索取《在職培訓計劃書》填寫,並與《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一併遞交。

  4. 如受僱員工為前外判服務承辦商的剛離職僱員,並以相同職位獲聘,僱主須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項目》表格。此外,勞工處亦有權要求其他申請本計劃的僱主提交《在職培訓項目》表格,以作審核。已提交《在職培訓計劃書》者,則可豁免此項。

  5. 核實申請後,勞工處會向僱主發出《初步批核書》。僱主須於《初步批核書》發出後,才開始本計劃下認可的在職培訓。獲批核的僱主名稱、在職培訓期、指導員名稱、員工的受僱職位及相關聘用條款等,須以《初步批核書》發出時的資料為依據。若日後實際情況有所不符,勞工處保留發放培訓津貼及其款額的權利。

  6. 勞工處會將僱主提交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及相關的培訓表格(如適用)副本給予受僱員工。

發放在職培訓津貼

  1. 完成整個在職培訓後,僱主須於培訓期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期完結起計的1個月內,遞交僱傭雙方已簽署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以申請培訓津貼。

  2. 若僱傭關係於在職培訓完結前終止,勞工處會拒絕所有在職培訓期不足1個月的申請。就培訓期滿1個月的個案,勞工處保留按比例發放培訓津貼款額的權利。僱主如欲申請培訓津貼,須於終止僱傭關係及清付受僱員工的工資後的一個月內遞交僱傭雙方已簽署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予勞工處考慮。

  3. 勞工處有權要求僱員或僱主提交有關的工資及其他僱傭紀錄(例如僱傭合約、工資紀錄/出勤/培訓/強積金紀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等)以作審查。

  4. 若該員工受僱職位的薪金及/或相關聘用條款與《初步批核書》發出時的情況不符,勞工處保留是否發放培訓津貼及其款額的權利。勞工處確認提交的資料完整準確後,會以支票形式將培訓津貼一筆過發放給僱主。

  5. 於每一年度(即西曆6月29日至翌年6月28日),僱主可提交上限80份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就已遞交的《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不論最終是否獲得批核,其已獲登記的配額均不得註銷或重新使用。在登記配額達80個後,勞工處將會拒絕該僱主其他已遞交及隨後於相關年度遞交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及仍在進行的在職培訓個案。勞工處亦會拒絕該僱主於下一年度重新遞交因額滿而被拒絕的申請。

  6. 就每名受僱員工,僱主只能提交一次在職培訓津貼申請。僱主如已就該僱員申請勞工處其他就業計劃(工作試驗計劃除外),勞工處有權拒絕其培訓津貼申請。就本計劃下所申領的在職培訓津貼款額,僱主不能獲得政府或其他機構給予雙重資助。

  7. 在職培訓津貼的計算以勞工處的方法為準。僱主如違反本申請須知內所載之任何條款,或無確切提供本計劃下的在職培訓,或未有負起僱主於《最低工資條例》、《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或其他法例下應有的責任,或未能按時提交勞工處指定的資料,或所提交的資料有錯誤或遺漏,勞工處有權拒絕有關在職培訓津貼的申請。

僱主須履行的責任

  1. 僱主須與受僱員工有直接僱傭關係,並負起僱主於《最低工資條例》、《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其他法例下應有的責任。

  2. 僱主須承諾不會因聘用此員工而解僱擔任相同職位的現有員工。

  3. 僱主須在勞工處指定的培訓期內,向受僱員工提供在職培訓,並委派一位富經驗的員工為指導員。每名指導員在同一時段只可為不多於10名受僱員工提供在職培訓。

  4. 在職培訓期間,員工受僱職位的薪金及相關聘用條款不可差於《初步批核書》發出時的情況。僱主須負責一切經營及行政成本,以及固定資產及器具的損耗。除《僱傭條例》許可的情況外,任何名目的費用或按金,一律不可向受僱員工收取。

注意事項

  1. 僱員可根據《僱傭條例》、《最低工資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及其他有關條例的條文享有其他權利、利益或保障。在擬訂僱傭合約時,可參閱勞工處編印的「使用書面僱傭合約」小冊子內的「僱傭合約樣本」。有關小冊子及樣本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網址﹕www.labour.gov.hk)。

  2. 勞工處有權派員到工作場所實地視察,及要求僱主或受僱員工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商業登記證、僱傭合約、工資/出勤/強積金/培訓紀錄、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或其他指定資料等,以作審查。

  3. 僱主及受僱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須為真實無訛。故意提供虛假陳述、虛報、隱瞞或提供虛假或誤導的文件或資料,從而獲得或試圖獲得計劃下任何津貼,有可能會被刑事檢控,勞工處有權將個案轉介至本處其他科別或其他政府部門/法定機構跟進。

  4. 若以郵寄遞交申請表格,請先複印已填妥之申請表格以作紀錄,以及確保足夠郵遞時間及郵資,以令郵遞無誤。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獲接收。若傳真至計劃辦事處,請保留傳真機紀錄以顯示已成功傳真。

  5. 勞工處擁有批准在職培訓申請、決定培訓期長短及是否發放培訓津貼及其款額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僱主及僱員須以勞工處的決定為依歸。

  6. 本申請須知會按需要不時作出修訂,並以最新版本為準。如有查詢,請致電「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2150 6398(地址: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2號東九龍政府合署10字樓)或瀏覽互動就業服務網站www.jobs.gov.hk

申請步驟簡介

  • 僱主於勞工處登記全職或兼職長工空缺。
  • 有關職位空缺獲勞工處接納刊登;求職人士獲悉職位空缺資料,並按有關空缺所載的「申請須知」列明的申請方法應徵。
  • 僱主聘用合適的求職人士。
  • 如受僱員工於勞工處未有有效登記,僱主須促請他/她盡快到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 僱主須於(i)相關職位空缺於勞工處刊登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ii)於該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填妥《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連同商業登記證或認可註冊證明之副本交回勞工處。
  • 勞工處在核實申請後,會向僱主及僱員發出《初步批核書》。獲批核的在職培訓期以《初步批核書》上所載的資料為準,而培訓的開始日期不可早於《初步批核書》的發出日期。
  • 僱主根據《初步批核書》上的指定培訓期提供在職培訓。
  • 僱主於完成在職培訓後,須按時提交《在職培訓津貼申請表格》。
  • 如僱主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經審批後,培訓津貼會一筆過發放。
  • 勞工處擁有批准在職培訓申請、決定培訓期長短及是否發放培訓津貼及其款額的最終審核權。如就本計劃的申請、條款及細則的詮釋有爭議, 勞工處擁有最終決定權,僱主及僱員須以勞工處的決定為依歸。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