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龄就业计划

雇主申请津贴须知

计划简介

  1. 「中高龄就业计划」鼓励雇主聘用40岁或以上的失业求职人士,并提供在职培训。当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聘用40岁至59岁失业求职人士的雇主,可就每名雇员申请为期3至6个月的在职培训津贴;聘用60岁或以上失业年长求职人士的雇主,则可就每名雇员申请为期6至12个月的在职培训津贴。

  2.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的在职培训津贴金额计算如下:

    职位类别
    雇员年龄^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职位类别: 全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职位类别: 兼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25%,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 雇员在入职时的年龄。

    * 就本计划而言,薪金指由雇主以金钱形式付给雇员的报酬,如任何工资、超时补薪、佣金、津贴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强积金雇员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项 - 雇员因工作关系代雇主垫支的实报实销款项;(2) 解雇补偿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终酬金;(4) 合约酬金;(5) 属赏赠性质或酌情发放的款项 (如:花红/奖金/赏钱/非经常性津贴);(6) 按期付款(工伤病假钱) - 因雇员工伤而支付给雇员的按期付款;(7) 强积金雇主供款;及(8) 欠缺证明已发还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计划不会就上述(1)-(8)项的款项发放津贴。

    # 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即属兼职性质。

参加雇员的资格

  1. 受雇员工须符合本计划的参加资格(即(i) 于受雇时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及(ii) 已于劳工处就业中心登记),并且为雇主在劳工处登记有关职位空缺后新聘的员工。

  2. 雇主与受雇员工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且于是次受雇前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参加雇主的资格

  1. 雇主须持有有效商业登记证、学校注册证或其他认可证明(在职培训津贴的支票受款雇主名称会以此为准,不可更改)。

  2. 如雇主承办政府部门/法定或公营机构的外判服务合约,而在承办合约中有强制非技术工人聘用条件(如工资、工时等)的条款,则在安排受雇员工担任该等职位时,所采用的聘用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条款的要求。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提供资料以作审查。

培训职位空缺的要求

  1. 有关职位空缺必须为全职兼职长工,并获劳工处接纳登记

  2. 雇主给予受雇员工的工资必须符合《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聘用条款不得差于交予劳工处刊登的职位空缺条款。

申请手续

  1. 求职人士成功获聘于经劳工处接纳登记的全职或兼职长工空缺后,雇主须于(i) 该职位空缺在劳工处刊登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及(ii) 于该员工入职后的首个月内,填妥《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连同商业登记证、学校注册证或其他认可证明之副本,一并递交至本计划办事处。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受雇职位薪金及工作时数的证明文件(例如已签署的雇佣合约)以作审查。如该受雇员工于劳工处未有有效登记,雇主须促请他/她尽快到劳工处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 聘请「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参加者的雇主如同时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毋须预先于劳工处刊登职位空缺,劳工处会延长其可获在职培训津贴的期限。40至59岁雇员的在职培训期固定为6个月,60岁或以上雇员的在职培训期则固定为12个月。合资格雇主须填妥并递交适用于「再就业津贴试行计划」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

  3.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视乎个别个案的职位、行业性质、雇员和指导员的经验及培训内容和形式等,经劳工处批核后,培训期可延长。40至59岁的雇员的培训期可延长至最多6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可延长至最多12个月。雇主如欲提出多于3个月(如雇员为40至59岁)或6个月(如雇员为60岁或以上)培训期的申请,请联络本计划办事处,索取《在职培训计划书》填写,并与《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一并递交。

  4. 如受雇员工为前外判服务承办商的刚离职雇员,并以相同职位获聘,雇主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项目》表格。此外,劳工处亦有权要求其他申请本计划的雇主提交《在职培训项目》表格,以作审核。已提交《在职培训计划书》者,则可豁免此项。

  5. 核实申请后,劳工处会向雇主发出《初步批核书》。雇主须于《初步批核书》发出后,才开始本计划下认可的在职培训。获批核的雇主名称、在职培训期、指导员名称、员工的受雇职位及相关聘用条款等,须以《初步批核书》发出时的资料为依据。若日后实际情况有所不符,劳工处保留发放培训津贴及其款额的权利。

  6. 劳工处会将雇主提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及相关的培训表格(如适用)副本给予受雇员工。

发放在职培训津贴

  1. 完成整个在职培训后,雇主须于培训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期完结起计的1个月内,递交雇佣双方已签署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以申请培训津贴。

  2. 若雇佣关系于在职培训完结前终止,劳工处会拒绝所有在职培训期不足1个月的申请。就培训期满1个月的个案,劳工处保留按比例发放培训津贴款额的权利。雇主如欲申请培训津贴,须于终止雇佣关系及清付受雇员工的工资后的一个月内递交雇佣双方已签署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予劳工处考虑。

  3. 劳工处有权要求雇员或雇主提交有关的工资及其他雇佣纪录(例如雇佣合约、工资纪录/出勤/培训/强积金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等)以作审查。

  4. 若该员工受雇职位的薪金及/或相关聘用条款与《初步批核书》发出时的情况不符,劳工处保留是否发放培训津贴及其款额的权利。劳工处确认提交的资料完整准确后,会以支票形式将培训津贴一笔过发放给雇主。

  5. 于每一年度(即西历6月29日至翌年6月28日),雇主可提交上限80份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就已递交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不论最终是否获得批核,其已获登记的配额均不得注销或重新使用。在登记配额达80个后,劳工处将会拒绝该雇主其他已递交及随后于相关年度递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及仍在进行的在职培训个案。劳工处亦会拒绝该雇主于下一年度重新递交因额满而被拒绝的申请。

  6. 就每名受雇员工,雇主只能提交一次在职培训津贴申请。雇主如已就该雇员申请劳工处其他就业计划(工作试验计划除外),劳工处有权拒绝其培训津贴申请。就本计划下所申领的在职培训津贴款额,雇主不能获得政府或其他机构给予双重资助。

  7. 在职培训津贴的计算以劳工处的方法为准。雇主如违反本申请须知内所载之任何条款,或无确切提供本计划下的在职培训,或未有负起雇主于《最低工资条例》、《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其他法例下应有的责任,或未能按时提交劳工处指定的资料,或所提交的资料有错误或遗漏,劳工处有权拒绝有关在职培训津贴的申请。

雇主须履行的责任

  1. 雇主须与受雇员工有直接雇佣关系,并负起雇主于《最低工资条例》、《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其他法例下应有的责任。

  2. 雇主须承诺不会因聘用此员工而解雇担任相同职位的现有员工。

  3. 雇主须在劳工处指定的培训期内,向受雇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并委派一位富经验的员工为指导员。每名指导员在同一时段只可为不多于10名受雇员工提供在职培训。

  4. 在职培训期间,员工受雇职位的薪金及相关聘用条款不可差于《初步批核书》发出时的情况。雇主须负责一切经营及行政成本,以及固定资产及器具的损耗。除《雇佣条例》许可的情况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按金,一律不可向受雇员工收取。

注意事项

  1. 雇员可根据《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的条文享有其他权利、利益或保障。在拟订雇佣合约时,可參阅勞工处编印的「使用书面雇佣合约」小册子内的「雇佣合约样本」。有关小册子及样本可于勞工处网页下载(网址﹕www.labour.gov.hk)。

  2. 劳工处有权派员到工作场所实地视察,及要求雇主或受雇员工提供相关资料,例如商业登记证、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培训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

  3. 雇主及受雇员工所提供的资料须为真实无讹。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文件或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计划下任何津贴,有可能会被刑事检控,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本处其他科别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定机构跟进。

  4. 若以邮寄递交申请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以令邮递无误。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获接收。若传真至计划办事处,请保留传真机纪录以显示已成功传真。

  5. 劳工处拥有批准在职培训申请、决定培训期长短及是否发放培训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雇主及雇员须以劳工处的决定为依归。

  6. 本申请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地址: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10字楼)或浏览互动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

申请步骤简介

  • 雇主于劳工处登记全职或兼职长工空缺。
  • 有关职位空缺获劳工处接纳刊登;求职人士获悉职位空缺资料,并按有关空缺所载的「申请须知」列明的申请方法应征。
  • 雇主聘用合适的求职人士。
  • 如受雇员工于劳工处未有有效登记,雇主须促请他/她尽快到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 雇主须于(i)相关职位空缺于劳工处刊登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及(ii)于该员工入职后的首个月内,填妥《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连同商业登记证或认可注册证明之副本交回劳工处。
  • 劳工处在核实申请后,会向雇主及雇员发出《初步批核书》。获批核的在职培训期以《初步批核书》上所载的资料为准,而培训的开始日期不可早于《初步批核书》的发出日期。
  • 雇主根据《初步批核书》上的指定培训期提供在职培训。
  • 雇主于完成在职培训后,须按时提交《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
  • 如雇主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经审批后,培训津贴会一笔过发放。
  • 劳工处拥有批准在职培训申请、决定培训期长短及是否发放培训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 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雇主及雇员须以劳工处的决定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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