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計劃

計劃介紹

「中高齡就業計劃」旨在透過向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鼓勵僱主聘用年滿40歲或以上的失業求職人士,擔任全職或兼職長工,並為他們提供在職培訓,讓他們盡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聘用60歲或以上失業或已離開職場的年長求職人士的僱主,可就每名僱員培訓期申請每月最高達5,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6至12個月;聘用40至59歲失業求職人士的僱主,則可就每名僱員培訓期申請每月最高達4,000元的在職培訓津貼,為期3至6個月。

此外,勞工處在2024年7月15日推出為期3年的「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對象為連續3個月或以上沒有從事任何獲酬工作的40歲或以上人士。聘請「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參加者的僱主可同時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為參加者提供在職培訓。勞工處會向合資格僱主發放在職培訓津貼,並在核實僱員符合參加者資格後相應延長僱主在「中高齡就業計劃」可獲在職培訓津貼的期限。40至59歲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的在職培訓期則一般為12個月。僱主須填妥並遞交適用於「再就業津貼試行計劃」的《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952KB)

求職人士

參加資格

  • 求職人士須(1)於受僱時為年滿40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2)在受僱日期前1年內失業不少於1個月,(3)可在香港合法受僱(註1),(4)並非指定類別人士(註2),以及(5)在勞工處就業中心登記為就業服務用戶,並且為僱主在勞工處接納刊登有關職位空缺後新聘的員工。

    (註1)

    有關「可在香港合法受僱」的定義,請瀏覽入境事務處網頁:https://www.immd.gov.hk/hkt/useful_information/dont-employ-illegal.html為免生疑問,獲准以僱傭及學生身份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具備計劃參加資格。

    (註2)

    指透過各項人才及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有關計劃包括但不限於高端人才通行證計劃、優秀人才入境計劃、非本地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一般就業政策、輸入內地人才計劃、一般就業政策及輸入內地人才計劃(技術專才類別)、科技人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計劃、職專畢業生留港計劃、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及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 僱主 (包括公司/機構的東主、合夥人或董事) 與受僱員工沒有任何親屬關係,且於是次受僱前雙方沒有任何僱傭關係。

登記手續

無需預先登記為就業服務用戶以參加本計劃,求職人士可待成功獲聘於經勞工處接納刊登的全職兼職(兼職指(1)按連續性合約(註)聘用;(2)每星期工作少於30小時每四星期工作少於120小時)長工空缺,於入職首個月內僱主向勞工處遞交《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938KB)後,到任何一間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註)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2. (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 由於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僱主

參加資格

僱主須於勞工處登記全職兼職長工空缺,並聘用符合參加「中高齡就業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擔任該職位。於該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僱主可向勞工處提出初步申請,並在勞工處指定的培訓期內為該新入職員工提供在職培訓。

在職培訓及培訓津貼金額

僱主須在指定的培訓期內為僱員提供在職培訓,並委派一位富經驗的僱員為指導員以協助該僱員。在職培訓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過培訓協助新聘員工盡快適應新環境,投入工作,並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40至59歲的僱員的在職培訓期一般為期3個月,60歲或以上的僱員則一般為6個月。視乎個案情況(例如僱員到職前已具備職位所需的工作技能及/或經驗等),本處有權批准較一般個案為短的在職培訓期,或拒絕有關申請。另一方面,就一些值得給予較長培訓期的個案,僱主提供資料,經勞工處批核後,培訓期可延長。40至59歲的僱員的培訓期可延長至最多6個月,60歲或以上僱員則可延長至最多12個月。勞工處會視乎個別個案的職位、行業性質、僱員和指導員的經驗、培訓的形式和內容等批核培訓期的長短。

於合資格僱員完成計劃下的在職培訓後,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培訓津貼,詳情如下:

職位類別
僱員年齡^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職位類別: 全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職位類別: 兼職職位#
僱員年齡^: 40至59歲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25%,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4,000
僱員年齡^: 60歲或以上
在職培訓津貼金額
(以每名僱員每月計算):
僱員當月薪金*的50%,
在職培訓津貼上限為$5,000

^ 僱員在入職時的年齡。

* 就本計劃而言,薪金指由僱主以金錢形式付給僱員的報酬,如任何工資、超時補薪、佣金、津貼(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僱員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項 - 僱員因工作關係代僱主墊支的實報實銷款項;(2) 解僱補償(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終酬金;(4) 合約酬金;(5) 屬賞贈性質或酌情發放的款項(如:花紅/獎金/賞錢/非經常性津貼);(6) 按期付款(工傷病假錢) - 因僱員工傷而支付給僱員的按期付款;(7) 強積金僱主供款;及(8) 欠缺證明已發還的扣薪(如:制服按金)。本計劃不會就上述(1)-(8)項的款項發放津貼。

# 兼職職位指(1)按連續性合約(註)聘用;(2)每星期工作少於30小時每四星期工作少於120小時。

(註)

「連續性合約」的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僱員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屬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

  1. 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及
  2. 僱員的工作時數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1. 每星期最少工作17小時;或
    2. (當在某一星期工作少於17小時)在該星期及其緊接過去三星期組成的四星期期間為有關僱主工作不少於68小時。

@ 由於新規定沒有追溯力,在此日期前的僱傭期,僱員須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才符合「連續性合約」規定。

參加手續

有意參加本計劃的僱主須先登記有關的全職兼職長工空缺(僱主如欲使用勞工處的招聘服務,請按此登記及於網上遞交職位招聘表)。僱主可於表格上註明歡迎中高齡求職人士申請有關職位。有關職位空缺獲勞工處接納刊登後,求職人士獲悉職位空缺資料,並按有關空缺所載的「申請須知」列明的申請方法應徵。

如僱主已僱用符合本計劃資格的求職人士,必須盡快填妥《在職培訓初步申請表格》(938KB),並於(i) 該職位空缺在勞工處刊登日期起計的3個月內,及(ii) 該受僱員工入職後的首個月內,將表格連同商業登記證、學校註冊證或其他認可證明副本,一併遞交至「中高齡就業計劃」辦事處[地址 : 九龍觀塘觀塘道388號創紀之城1期1座35樓3507-3512室(不設櫃位服務); 傳真號碼: 2391 3937]。勞工處有權要求僱主提供受僱職位薪金及工作時數的證明文件、《在職培訓計劃書》、指導員的受僱證明、僱主的稅務紀錄等作審查。

如有查詢,請即與我們聯絡:「中高齡就業計劃」熱線 2150 6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