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任何在 2021 至 2023 年于香港或香港以外的院校完成学士学位或以上课程,并可合法在港受雇工作的香港居民,不论年龄,皆可参加计划。

    请注意,以下人士不符合参与计划的资格:

    • 过往12个月曾任职于受雇机构或其相联公司(包括附属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论以全职、兼职或任何形式雇用;
    • 与受雇机构或其相联公司的东主、合夥人或董事有直系亲属关系;或
    • 获得入境事务处批准,根据不同入境计划申请在港工作的海外及内地人才,以及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留港/回港就业的非本地毕业生。
  2. 机构(包括内地驻港机构)须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活跃业务运作,为合资格的目标毕业生提供职位空缺,并派驻他们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职培训,均可参加计划。

    劳工处会按需要要求机构提交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室租约、水/电费账单、财务报告、银行月结单、利得税报税表、员工薪金纪录等,以核实机构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活跃业务。

  3. 机构有意参与计划及提供职位空缺,请先到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登记,然后于网上填妥计划专属的「职位招聘表」,提交职位空缺资料。机构在填写该表格前请细阅及同意表格内的注意事项。

    如机构属首次于计划提供职位空缺,则需一并递交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证或其他认可的注册证明;及在内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营业管业执照/其他有效的登记证。

    劳工处于收妥上述所有文件后,会处理及审批有关职位。

  4. 有兴趣参与计划及合资格的目标毕业生,可根据空缺资料上的申请方法,直接联络机构申请空缺。当毕业生成功获聘后,机构将通知劳工处。

  5. 机构聘请合资格的目标毕业生,并派驻他们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职培训,可就每名受聘毕业生向劳工处申领每月 10,000 港元的津贴,为期最长 18 个月。18个月是计划给予参与机构的津贴期上限,不是受雇期的上限。

    劳工处鼓励机构在计划津贴期届满后,继续聘用受聘毕业生为长期雇员。

  6. 所有参与计划的机构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均需经由劳工处审批,以确保有关空缺符合计划的规定。

  7. 机构需参照职位的职责及工作性质,按市场水平厘订薪酬水平,并以每月18,000港元为最低水平。

    机构须与受聘毕业生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条件,并注明有关雇佣合约须符合香港相关法例并受香港法律保障。

    机构须按合约条款依时透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受聘毕业生支付每月工资。

    除因被政府强制隔离及特别工作安排(例如到其他城市出差)外,受聘毕业生须于机构的办公场所内工作每周最少30小时。

    机构须在 18 个月的资助期内派驻受聘毕业生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职培训。计划容许机构派驻受聘毕业生到香港或大湾区以外的内地省市工作,为期最多6个月,机构不能就驻外超过6个月的期间申请津贴。

  8. 根据计划的规定,参与计划的毕业生会由香港机构雇用并派驻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机构须与受聘毕业生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条件,并注明有关雇佣合约须符合香港相关法例并受香港法律保障。

  9. 计划于2023年3月推出,机构可以在计划推出后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并招聘毕业生。根据计划的规定,机构如申请津贴,须安排毕业生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前入职。

  10. 机构取录毕业生后,请于计划的专属网页下载及填妥「津贴初步申请及住宿安排申报表」(GBA-02)。机构须安排受聘毕业生在表格上签署,以确认其接受取录,并连同以下文件副本,尽快(不迟于受聘毕业生入职后 7 个工作天内)以电邮方式交回劳工处作审核:

    1. 双方签订的书面雇佣合约;
    2. 受聘毕业生的身份证明文件;及
    3. 受聘毕业生的学历证明。

    机构需提醒受聘毕业生尽早浏览计划的专属网页,以获取关于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生活的实用资讯。

    本届计划的津贴名额为 1 000 个,劳工处会按收到申请并收齐所需文件后起计的先后次序分配,先到先得。因此,参与机构请尽快提交申请及所需文件,若名额已满,有关津贴申请可能不获受理。

    机构完成上述手续后,劳工处会发出「津贴初步批核书」,当中列明获取录毕业生在本计划下的申请编号,作为机构随后提交津贴申请时识别之用。

  11. 在申领津贴前,机构必须先向受聘毕业生支付全数工资。

    机构须以邮寄(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1101室)或电邮方式将以下文件交回劳工处:

    1. 于计划的专属网页下载及填妥的「津贴申请表」(GBA-03)及「雇员支取薪酬记录」(GBA-04);及
    2. 有关月份的支付工资证明(即银行转账纪录)。

    有关申领津贴的详情,请参阅计划的「参与机构指引」。

  12. 如机构或受聘毕业生在津贴资助期结束前提出终止雇佣关系,机构须于计划的专属网页下载及填妥「终止雇用通知书」 (GBA-05),并在终止合约后 7 个工作天内以电邮呈交劳工处。

  13. 若遇到有关情况,毕业生应尽快电邮至GBA-employment@labour.gov.hk通知劳工处,以便职员跟进有关个案。

    刊登的空缺只展示由雇主提供其职位的主要资料。毕业生在申请职位及面试时,应向雇主详细了解有关职位的职责范围、入职要求、聘用条件(包括计薪方法、工资期、休息日安排等)和其他员工福利,以作出最恰当的决定。在考虑是否接受聘用时,毕业生亦应留意雇佣合约上的各项条款。遇有不明白或对自己不利的合约条款,应向家人、朋友或劳工处查询。

  14. 津贴的目的是鼓励雇主参与计划,并弥补雇主培训毕业生的额外开支。雇员收取的工资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即使资金来自计划下的津贴),须缴纳薪俸税。

  15. 雇主在计划下收取的津贴属于《税务条例》第15(1)(c)条所订明「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有关津贴须被当作是营业收入,须缴纳利得税。就税务扣除方面,雇主可申索扣除为产生应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员工工资,不论资金是否来自工资补贴。

  16. 根据内地出入境管制法,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须持有由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一般称为回乡证),在内地就业无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无需进行就业许可、就业登记等方面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可在证件有效期间在内地逗留和生活。故此,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在内地工作并不需要办理就业证件。

    持其他旅游证件人士,如参与计划并到内地工作,需要向内地相关机构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17. 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宣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足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公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如果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日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内地税务或中国-香港税收安排的详情,请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页及参考香港税务局网页内有关《双重课税宽免》的章节。

  18.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如受雇工作来源自香港,即使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可按年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若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与受雇工作有关的一切服务,则其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另外,如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在有关年度内停留在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务,参与计划的毕业生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税。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停留在港是否总共超过60天,即使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除非同日往返香港,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香港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就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而在当地缴付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

    如参与计划的毕业生想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必须分别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4部分(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薪俸入息豁免征税)或第3部分(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宽免),并提交佐证文件。申请人须提供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申请宽免款额的详细计算表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申请人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 雇佣合约
    • 由内地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 列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例如1/4/2023-31/3/2024)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格式如下:

      离港日期 抵港日期 到访地点
      (国家/城市的名称)
      目的
      (例如公干、度假)
      1.
      2.
      3.
      4.

    参与计划的毕业生如想查询在内地已缴付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可致电税务局查询热线187 8088。

  19. 参与计划的毕业生按计划派驻内地工作,并由香港公司雇用,薪金于香港支付,亦会按香港法例参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如毕业生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无需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亦无须缴存内地住房公积金。

    但如毕业生认为雇佣合约所订明的保障不足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等。

  20. 按计划的规定,参与计划的毕业生根据香港法律受雇于香港雇主,在香港订立雇佣合约,而雇员被派往内地工作,有关雇员仍然受本港的《雇佣条例》保障。遇到劳资纠纷,可致电香港劳工处或1823 求助。

    如遇到其他紧急事故需要支援,可联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联络方法可参阅网站: https://www.gdeto.gov.hk/sc/index.html

    或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WhatsApp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9楼
    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Assistance_Outside_Hong_Kong.html

    本港有机构(例如工联会、新家园协会等)于广东设有服务中心,香港居民可考虑使用有关服务。

    如在内地遭遇意外或事故,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或相关的机关求助:
    报警电话:110
    医疗救护电话:120
    消防火警电话:119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21. 广东省内已开通12355港澳青年服务热线,重点向在粤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心理谘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协助港澳青年解决在粤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问题。毕业生在广东省内可致电12355,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按键「6」接入港澳青年服务热线,专人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日上午8:30至晚上8:30。如毕业生并非于上述时段致电热线,则可留言待相关职员回覆电话。职员也会根据情况,指引港澳青年到「大湾区青年家园」接受进一步服务。


联络劳工处大湾区青年就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