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有关「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下称「计划」)

  1. 计划已恒常化并会每年推行。本届计划招聘期由2024年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机构可以在招聘期内提交职位空缺资料及招聘青年。根据计划的规定,参与计划的机构只可就招聘期内入职的雇员申请津贴。

  2. 根据计划的规定,参与计划的青年会由香港机构雇用并派驻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雇用青年的香港机构须与受聘青年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条件,并注明有关雇佣合约须符合香港相关法例并受香港法律保障。

  3. 机构需参照职位的职责及工作性质,按市场水平厘订薪酬水平,并以每月18,000港元为最低水平。计划鼓励机构为受聘青年提供其他附带福利,例如员工宿舍或租金补贴等,增加职位的吸引力。

    机构须与受聘青年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出所有聘用条件,并注明有关雇佣合约须符合香港相关法例并受香港法律保障。机构须按合约条款依时透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每月工资。

    除因法定要求(例如强制隔离)及/或特别工作安排(例如到其他城市出差)外,受聘青年须于机构的办公场所内工作每周最少30小时。

    机构须为受聘青年提供在职培训,让他们获得裨益。

  4. 机构须在18个月的资助期内派驻受聘青年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职培训。如机构有实质需要,可派驻受聘青年在香港或大湾区以外的内地省市工作(下称「在外派驻期」),为期最长6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劳工处会考虑批准机构延长在外派驻期。有关详情请参阅计划的「参与机构指引」

  5. 计划给予机构的津贴期上限是18个月,并不是聘用青年受雇期的上限。机构聘请及派驻合资格青年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接受在职培训,津贴期内可就每名受聘青年向劳工处申领每月10,000港元的津贴,为期最长18个月。

    劳工处鼓励机构在计划津贴期届满后,继续聘用青年为长期雇员。

参与计划的青年

  1. 任何持有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大学/大专院校在2022至2024年颁发的学士或以上学位,可合法在香港受雇工作的香港居民,皆可参加计划。机构聘用的青年如属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不符合参与本计划的资格:

    1. 获得入境事务处批准,根据不同入境计划申请在香港工作的海外及内地人才,以及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留港/回港就业的非本地毕业生;

    2. 过往12个月曾受雇于同一机构或其相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附属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论以全职、兼职或任何形式雇用(以下注明有关在学实习职位的情况除外);或

    3. 与机构或其相联公司的东主、合夥人或董事有直系亲属关系。

    尽管上述(ii)项有所规定,劳工处会按个别情况,批准机构聘用符合以下条件的青年参加计划:

    过往12个月在学期间,曾于同一机构或其相联公司担任为期不多于6个月的实习职位。机构须向劳工处递交书面理据及证明文件作审核。

    一般情况下,机构或其相联公司只可就聘用同一青年,申请参与本计划一次以获取津贴。

  2. 有兴趣参与计划的青年,可于计划的专属网页浏览搜寻职位空缺,并根据空缺资料上的申请方法,直接向机构申请职位。求职人士请勿电邮履历表至劳工处。

  3. 若遇到有关情况,青年应尽快电邮至GBA-employment@labour.gov.hk通知劳工处,以便职员跟进有关个案。

    刊登的职位空缺只展示由雇主提供其职位的主要资料。青年在申请职位及面试时,应向雇主详细了解有关职位的职责范围、入职要求、聘用条件(包括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期、休息日安排等)和其他员工福利。在考虑是否接受聘用时,青年亦应留意雇佣合约上的各项条款。遇有不明白或对自己不利的合约条款,应向家人、朋友或劳工处查询。

  4. 青年成功获聘后,应在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登记,以及与机构一同填妥「津贴初步申请及住宿安排申报表」(GBA-02),确认其接受取录及参与计划。机构将连同申请文件通知劳工处。

    参与计划期间,机构会在发薪后安排受聘青年签署确认「雇员支取薪酬纪录」(GBA-04),以申领津贴。机构必须透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全数工资。

    青年受雇期间、计划完结或终止雇用后,应定期填写由劳工处及/或委聘的服务机构提供的问卷,并协助劳工处及/或委聘的服务机构跟进工作情况及评估计划的成效。

  5. 受聘青年可浏览计划的专属网页,获取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生活的实用资讯。

    劳工处已委聘香港工联会大湾区社会服务社(工联会湾区社)香港青年联会为服务机构,为受聘青年提供在内地工作期间的支援服务,包括举办讲座、团体活动、研学交流、法律及情绪支援等。参与计划的青年可参阅计划专属网页或联络服务机构以了解更多服务内容。电话热线号码为(8620)8551 8174,专人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日上午9:00至晚上9:00(由工联会湾区社接听)。

    此外,广东省内已开通12355港澳青年服务热线,重点向在粤的港澳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心理谘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协助港澳青年解决在粤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问题。青年在广东省内可致电12355,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按键「6」接入港澳青年服务热线,专人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日上午8:30至晚上8:30。如青年并非于上述时段致电热线,则可留言待相关职员回覆电话。职员也会根据情况,指引港澳青年到「大湾区青年家园」接受进一步服务。

参与计划的企业机构

  1. 机构(包括内地驻港机构)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活跃业务运作,根据香港法例聘请并派驻合资格香港青年到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及为他们提供在职培训,不论企业的业务性质或职位类别,均可参加计划。计划没有名额限制。

  2. 所有参与计划的机构所提供的职位空缺,均需经由劳工处处理及审批,以确保有关空缺符合计划的规定。

    有意参与计划的机构,须先在劳工处互动就业服务网站登记,然后于网上填妥计划专属的「职位招聘表」,提交职位空缺资料。请注意:聘用青年、发放工资和申请津贴的机构必须为同一机构。机构在填写该表格前请细阅及同意表格内的注意事项。

    如机构属首次于计划提供职位空缺,或商业登记证资料已更新,须一并提交有效的香港商业登记证或其他认可的注册证明副本,以及提交在内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营业管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的副本。

    劳工处会按需要要求机构提交其他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室租约、水/电费账单、财务报告、银行月结单、利得税报税表、员工薪金纪录、周年申报表等,以核实机构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均有业务、确定受聘青年的工作地点,及证明两地公司的相联关系等。

    劳工处批核职位空缺后会以电邮方式发出职位审批通知。

  3. 劳工处审批职位空缺后,会通过不同渠道发放机构提供的职位空缺资料,机构亦可自行透过其他途径进行招聘。机构须按照已批核的职位空缺条款招聘雇员。如机构提供的空缺内容有更改、已被填补或取消,须尽快以电话(2969 0460 / 2969 0446)或电邮方式通知劳工处,以便劳工处更新空缺资料或停止刊登该空缺。

    机构须采取公平及具透明度的招聘及甄选程序,及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其他反歧视条例的规定。机构进行甄选时,须查核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其香港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申请人符合参与本计划的资格,以及确保相关人士可合法在香港及内地工作。

    根据计划的规定,机构取录的青年必须是可在香港合法受雇的香港居民。有关详情请浏览入境事务处网页

  4. 机构取录青年后,请填妥「津贴初步申请及住宿安排申报表」(GBA-02)。机构须安排受聘青年在表格上签署,以确认其接受取录,并连同以下文件副本,尽快(不迟于受聘青年入职后7个工作天内)以电邮方式交回劳工处作审核:

    1. 双方签订的书面雇佣合约;

    2. 受聘青年的身份证明文件;及

    3. 受聘青年的学历证明。

    劳工处审批及确认所需文件齐备后,会发出「津贴初步批核书」,当中列明获取录青年在本计划下的申请编号,作为机构随后提交津贴申请时识别之用。

  5. 机构必须在职位获审批并取得劳工处发出的「津贴初步批核书」,才可就聘用的青年申领津贴。在申领津贴前,机构必须按合约条款透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向受聘青年支付全数工资。

    机构申领津贴时,须填妥「津贴申请表」(GBA-03)「雇员支取薪酬纪录」(GBA-04),以邮寄(香港太古城太古湾道14号11楼1101室)或电邮方式交回劳工处。

    机构须安排受聘青年签署确认「雇员支取薪酬纪录」(GBA-04)及保留透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受聘青年支付工资的纪录。劳工处会按需要要求机构提交支付工资证明(即银行转账纪录)以作审查。

    劳工处审批所需文件后,将由库务署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机构发放津贴。有关申领津贴的条件及详情,请参阅计划的「参与机构指引」

  6. 可以。若受聘青年在某一个工资期并非整个月受雇,机构可申请的津贴会以受聘青年在该月受雇日数按比例计算。此外,若机构按香港法例容许的原因就某月份所支付的工资低于 18,000 港元,该月份可申请的津贴额会按比例下调。

  7. 如机构或受聘青年任何一方在津贴资助期结束前提出终止雇佣关系,机构须填妥「终止雇用通知书」(GBA- 05),并在终止合约后7个工作天内以电邮方式呈交劳工处。

参与计划期间的注意事项

  1. 津贴的目的是鼓励雇主参与计划,并弥补雇主培训青年的额外开支。雇员收取的工资是因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即使部分资金来自计划下的津贴),须缴纳薪俸税。

  2. 雇主在计划下收取的津贴属于《税务条例》第15(1)(c)条所订明「与其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有关津贴须被当作是营业收入,须缴纳利得税。就税务扣除方面,雇主可申索扣除为产生应课税的利润而招致的员工工资,不论资金是否来自工资补贴。

  3. 根据内地出入境管制法,香港居民往来内地须持有由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一般称为回乡证),在内地就业无须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无需进行就业许可、就业登记等方面证件或相关手续,并可在证件有效期间在内地逗留和生活。故此,参与计划的青年在内地工作并不需要办理就业证件。

    持其他旅游证件人士,如参与计划并到内地工作,需要向内地相关机构申请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4. 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工资、薪金,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8月31日宣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足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须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3月14日公布《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如果无住所个人此前六年的任何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日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制度允许抵免,不会被双重征税。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内地税务或中国-香港税收安排的详情,请浏览「国家税务总局」网页及参考香港税务局网页内有关《双重课税宽免》的章节。

  5. 香港是按地域来源征税,如受雇工作来源自香港,即使有部分职务在香港以外地方执行,所得的全部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不过,参与计划的青年可按年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

    若参与计划的青年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与受雇工作有关的一切服务,则其在有关课税年度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全部入息可获豁免征收薪俸税。另外,如参与计划的青年在有关年度内停留在港总共不超过60天,期间即使有在香港提供服务,参与计划的青年从该受雇工作所得的入息仍可全部豁免缴税。税务局会以「身处当地天数」的方法计算停留在港是否总共超过60天,即使参与计划的青年并非整天停留在港,亦会作一天计算。因此,除非同日往返香港,抵港及离港日会作两天计算。

    香港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就提供服务所得入息而在当地缴付的个人所得税(包括「源自世界各地收入」的应缴款项),可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

    如参与计划的青年想申请豁免入息征税或税务宽免,必须分别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附录的第4部分(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薪俸入息豁免征税)或第3部分(根据双重课税安排申请宽免),并提交佐证文件。申请人须提供内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款收据、申请宽免款额的详细计算表及行程表。

    在处理豁免或宽免申索时,申请人可能要提供下列佐证文件:

    • 雇佣合约
    • 由内地税务机构发出的税单或税款收据
    • 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证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
    • 列明申请人在有关课税年度(例如1/4/2023-31/3/2024)在香港的出入境活动明细表,格式如下:

      离港日期 抵港日期 到访地点
      (国家/城市的名称)
      目的
      (例如公干、度假)
      1.
      2.
      3.
      4.

    参与计划的青年如想查询在内地已缴付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条例》第8(1C)及50条获容许用作抵免就该入息而须在香港缴付的薪俸税,可致电税务局查询热线187 8088。

  6. 参与计划的青年按计划派驻内地工作,并由香港公司雇用,薪金于香港支付,亦会按香港法例参与香港强制性公积金。由于青年与境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内地就业,并未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无需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亦无须缴存内地住房公积金。

    青年应根据自身需要(包括不幸伤病时的保障、医疗开支等)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个别商户会向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青年提供各种保险的优惠,详情可参阅「大湾区青年卡」网页

  7. 按计划的规定,参与计划的青年根据香港法律受雇于香港雇主,在香港订立雇佣合约,而雇员被派往内地工作,有关雇员仍然受本港的《雇佣条例》保障。遇到劳资纠纷,可致电香港劳工处24小时查询热线:2717 1771(此热线由「1823」接听)查询及求助。

    劳工处已委聘香港工联会大湾区社会服务社(工联会湾区社)香港青年联会为服务机构,为受聘青年提供在内地工作期间的支援服务。参与计划的青年可致电(8620)8551 8174查询及求助,专人接听时间为星期一至日上午9:00至晚上9:00(由工联会湾区社接听)。

    如遇到其他紧急事故需要支援,可联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驻粤办),联络方法可参阅网站: www.gdeto.gov.hk/sc/index.html

    或联络香港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
    24小时求助热线:(852) 1868
    WhatsApp求助热线:(852) 1868
    传真:(852) 2519 3536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入境事务大楼9楼
    网站:www.immd.gov.hk/hks/services/Assistance_Outside_Hong_Kong.html

    如在内地遭遇意外或事故,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或相关的机关求助:
    报警电话:110
    医疗救护电话:120
    消防火警电话:119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联络劳工处大湾区青年就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