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龄就业计划

雇主常见问题

有关聘用中高龄人士

  1. 雇主聘用中高龄人士时可留意什麽事项?

    雇主可按企业的个别情况,以灵活的聘用模式雇用中高龄人士,藉此营造合适的工作条件及环境,以吸引他们投入劳工市场。雇主并可因应中高龄人士的能力、专长和身体状况,编排合适的职务及工作流程。现代人的人均寿命延长、健康改善、教育水平提高;而社会上要求高体力的工作亦较以前减少。这些因素为中高龄人士继续留在职场工作创造更多可能性。雇主可不时检讨他们的退休政策,为中高龄人士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雇主应留意,所有雇员,不论年龄,都有机会获得聘用和得到相同的雇用条款和条件,以及可享有与职级、职责、年资、经验及其它特别情况相配的福利、设施及服务。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必须为雇员投购雇员补偿保险(劳保),承担雇主在法律之下的责任。雇主应了解劳保保费是按风险评估而定价。保险公司一般会就不同行业/工种的风险程度、其雇员总收入及相关因素来计算保费,例如:有关雇主过往的索偿纪录、有关雇主采取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和风险管理措施、有关行业或工种的意外率及所需承担的风险等,而雇员的年龄并非厘定劳保保费的主要考虑因素。

    如欲了解更多资讯,可参阅《共建银龄友善职场─友善对待年长人士雇佣措施》《投购劳保知多啲》单张。

有关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下称计划)

  1. 雇主申请在职培训津贴需要符合甚麽资格?

    请参考「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2. 如雇主有兴趣参加计划,须办理甚麽手续?

    如雇主准备雇用中高龄求职人士,必须尽快填妥《职位招聘表》或透过「互动就业服务」网站,以登记全职或兼职长工职位空缺,并可在表格上注明欢迎中高龄求职人士申请有关职位。有关职位空缺获劳工处接纳刊登后,求职人士获悉职位空缺资料,视乎雇主选定的应征方法,可透过劳工处转介或直接联络雇主应征。

    如雇主已雇用符合本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必须尽快填妥《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并于(i) 该职位空缺在劳工处刊登日期起计的3个月内,及(ii) 该受雇员工入职后的首个月内,将表格连同商业登记证、学校注册证或认可注册团体证明副本,一并递交至计划办事处。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受雇职位薪金及工作时数的证明文件(例如已签署的雇佣合约)以作审查。如该求职人士尚未于劳工处登记,雇主须安排该求职人士尽快到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劳工处在核实申请后,本处会向雇主发出《初步批核书》。雇主即可根据《初步批核书》上的指定培训期提供在职培训。

  3. 有否规定哪些行业才符合计划的资格?

    计划没有行业或工种的限制。只要雇主于劳工处登记全职或兼职(兼职即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长工职位空缺,有关职位空缺获劳工处接纳刊登后,聘用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的中高龄求职人士担任有关职位便可参加计划。此外,雇主亦须遵守计划下的各项规定,详情可参阅「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4. 雇主如欲参加计划,工资应订定在什麽水平?

    工资必须符合《最低工资条例》的规定,聘用条款不得差于交予劳工处刊登的职位空缺条款。

  5. 雇主如何知悉那位求职人士是计划下的一份子?

    符合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需于受雇时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如雇主已雇用符合本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而该求职人士尚未于劳工处登记,雇主须安排该求职人士尽快到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6. 雇主是否可以透过其他渠道聘用符合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

    可以。但雇主必须事先于劳工处登记该职位空缺。求职人士透过劳工处或其他渠道获悉相关职位空缺资料后,视乎雇主选定的应征方法,可透过劳工处转介或直接联络雇主应征有关的职位,而雇主在甄选合资格的求职人士后作出雇用。有关申请步骤可参考「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7. 求职人士受雇后需要签署甚麽有关计划的文件?

    参加本计划的雇主须递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如申请较长培训期(40至59岁的雇员的培训期最长为6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最长为12个月),雇主须同时递交《在职培训计划书》;完成在职培训后须递交《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上述各份文件均须受雇员工同意并签署作实。受雇员工会获发文件的复印副本作参考。

  8. 雇主提交申请的数目有没有限制?

    每间公司/机构于每一年度(即西历6月29日至翌年6月28日)可提交上限80份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

  9. 为何上限设为80宗申请?

    此举为保障计划的质素及善用资源。

  10. 劳工处会如何审核申请?

    除了审查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文件外,劳工处会派员到工作场所实地视察,以及要求雇主或受雇员工提供相关资料,例如商业登记证、雇佣合约、工资及出勤记录、强积金供款记录、培训记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及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

有关在职培训

  1. 如何为新聘员工订定在职培训计划?

    在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培训,协助新聘的中高龄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投入工作,并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计划没有行业或工种的限制,聘用不同职位(包括非技术人员)的雇主亦可参与计划。

    雇主须在本处指定的在职培训期内委派一位富经验的员工为指导员,以协助该受雇员工。在职培训的内容或模式并无一定的规范,但须包括以下4项指定培训项目:(i)认识公司/机构性质、架构及人事政策、(ii)公司/机构产品及服务知识、(iii)员工的职责及角色、(iv)工作的知识、技巧及流程,及拣选最少2项其他项目:(v)职业安全及健康、(vi)操作电脑或器材的程序、(vii)顾客服务技巧、(viii)工作场所卫生及清洁、(ix)其他公司/机构的指定项目。雇主可因应业务性质、受雇员工的资历,以及个别工作岗位的需要而厘定在职培训的内容。

  2. 为何每名指导员在同时间内不可为多于10名受雇雇员提供在职培训?

    此举为保障计划的质素及确保雇员可得到更有效的在职培训。

  3. 如雇主只承诺提供1个月的在职培训给受雇员工,可否只是申请1个月的培训津贴?

    不可以。雇主如要在「中高龄就业计划」下申请培训津贴,必须在劳工处指定的培训期内为受雇员工提供在职培训,在职培训期一般为3个月(如雇员为40至59岁)或6个月(如雇员为60岁或以上)。

  4. 雇主如欲为符合计划资格的求职人士申请较长培训期,须办理什麽手续?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视乎个别个案的职位、行业性质、雇员和指导员的经验及培训内容和形式等,经劳工处批核后,培训期可延长。40至59岁的雇员的培训期可延长至最多6个月,60岁或以上雇员则可延长至最多12个月。

    请注意,按审批准则,一些职位,例如:保安员、清洁工人、文员等的培训期为3个月(如雇员为40至59岁)和6个月(如雇员为60岁或以上)。

有关在职培训津贴

  1. 在职培训津贴的金额有多少?

    聘用60岁或以上失业或已离开职场的年长求职人士的雇主,可就每名雇员申请每月最高达5,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聘用40岁至59岁失业求职人士的雇主,则可就每名雇员申请每月最高达4,000元的在职培训津贴。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雇主须提供详细资料,经劳工处审批后,培训期可延长。40至59岁的雇员的培训期可延长至最多6个月,60岁或以上雇员则可延长至最多12个月。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的在职培训津贴金额计算如下:

    职位类别
    雇员年龄^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职位类别: 全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职位类别: 兼职职位#
    雇员年龄^: 40至59岁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25%,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4,000
    雇员年龄^: 60岁或以上
    在职培训津贴金额
    (以每名雇员每月计算):
    雇员当月薪金*的50%,
    在职培训津贴上限为$5,000

    ^ 雇员在入职时的年龄。

    * 就本计划而言,薪金指由雇主以金钱形式付给雇员的报酬,如任何工资、超时补薪、佣金、津贴 (如:勤工)、已放取的休假、假日及休息日薪酬,及强积金雇员供款,但不包括:(1) 代支款项 - 雇员因工作关系代雇主垫支的实报实销款项;(2) 解雇补偿 (如:代通知金及未放取的年假薪酬);(3) 年终酬金;(4) 合约酬金;(5) 属赏赠性质或酌情发放的款项 (如:花红/奖金/赏钱/非经常性津贴);(6) 按期付款(工伤病假钱) - 因雇员工伤而支付给雇员的按期付款;(7) 强积金雇主供款;及(8) 欠缺证明已发还的扣薪 (如:制服按金)。本计划不会就上述(1)-(8)项的款项发放津贴。

    # 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即属兼职性质。

  2. 如何申请发放在职培训津贴?

    于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须于培训期最后1个月的工资期完结起计的1个月内,或于终止雇佣关系及清付受雇员工的工资后的1个月内,递交雇佣双方已签署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在递交表格前,雇主必须清付受雇员工的所有相关工资。劳工处确认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后,培训津贴将会以支票形式一笔过发放给雇主。

  3. 如果雇佣关系在培训期中途终止,雇主可否申请培训津贴及要办理什麽手续?

    若雇佣关系于在职培训完结前终止,劳工处会拒绝所有在职培训期不足1个月的申请。就在职培训期满1个月或以上的个案,劳工处保留按比例发放培训津贴款额的权利。雇主如欲申请培训津贴,须在雇佣关系终止后及清付受雇员工的工资后的一个月内递交雇佣双方已签署的《在职培训津贴申请表格》予劳工处考虑。

  4. 在什麽情况下,雇主的培训津贴会被拒绝?

    本处如发现以下情况,会拒绝雇主的有关申请:

    • 雇主违反申请在职培训津贴的规则及条件;或
    • 雇主无确切提供计划下的在职培训;或
    • 雇主未有负起《最低工资条例》、《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或其他法例下应有的责任;或
    • 雇主于在职培训期间内给予受雇员工的薪金及/或相关聘用条款差于「初步批核书」发出时的情况;或
    • 雇主未能按时提交劳工处要求的资料;或
    • 雇主提供虚假不实的资料。

    有关资料可参考「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其他

  1. 参与计划的雇主会有哪方面的得着?

    计划向雇主发放的培训津贴,有助增加公司的培训资源。雇主亦可透过这机会整理一套较有系统的培训计划,务求更切合新入职员工的需要。

  2. 如果雇主是政府部门/法定或公营机构的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在计划下有没有额外的条文要遵守?

    如雇主为政府部门/法定或公营机构的外判服务合约承办商,而在承办合约中有强制非技术工人聘用条件(如工资、工时等)的条款,在安排受雇员工担任该等职位时,所采用的聘用条件必须符合相关的条款。劳工处有权要求雇主提供有关资料以作审查。

    如受雇员工为前外判服务承办商的刚离职雇员,并以相同职位获聘,雇主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项目》表格。

  3. 雇主尚有什麽需要留意的事项?

    雇主及受雇员工所提供的资料须为真实无讹。请留意,任何人士如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文件或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计划下任何津贴,有可能会被刑事检控,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定机构跟进。

如有任何查询,欢迎致电「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 2150 6398 或电邮epem_enq@labou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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