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龄就业计划

求职人士须知

参加资格

  1. 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可于香港合法受雇);及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雇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的求职人士。

  2. 受雇员工须为雇主在劳工处登记有关职位空缺后新聘的员工。雇主与受雇员工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且于是次受雇前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登记手续

  1. 无需预先申请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求职人士可待成功获聘于经劳工处接纳登记的全职兼职(兼职即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长工空缺后,于入职首个月内经雇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并到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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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培训

  1. 雇主须在指定的培训期内为雇员提供在职培训,并委派一位富经验的员工为指导员以协助该雇员。在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培训协助新聘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投入工作,并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在职培训的内容或模式并无一定的规范,会因应雇主的业务性质、受雇员工的资历、个别工作岗位的培训需要等因素而厘定。

  2.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雇主提供资料,经劳工处批核后,在职培训期可分别延长至最多6个月及12个月。

  3. 劳工处在核实在职培训初步申请后,会向雇主及雇员发出《初步批核书》。雇主须根据《初步批核书》上的指定培训期提供在职培训。劳工处会将雇主提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及相关的培训表格(如适用)副本给予受雇员工。

  4.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在职培训津贴,详情可参阅「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注意事项

  1. 劳工处有权派员到工作场所实地视察,及要求雇主或受雇员工提供相关资料,例如商业登记证、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培训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

  2. 雇主及受雇员工所提供的资料须为真实无讹。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文件或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计划下任何津贴,有可能会被刑事检控,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定机构跟进。

  3. 劳工处拥有批准在职培训申请及决定培训期长短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雇主及雇员须以劳工处的决定为依归。

  4. 若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以令邮递无误。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若传真至计划办事处,请保留传真机纪录以显示已成功传真。

  5. 本申请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地址: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10字楼)或浏览互动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

如有查询,请即与我们联络 :「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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