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文件证明可于香港合法受雇);及年满40岁或以上,并在受聘日期前1年内失业不少于1个月的求职人士。
受雇员工须为雇主在劳工处登记有关职位空缺后新聘的员工。雇主与受雇员工没有任何亲属关系,且于是次受雇前双方没有任何雇佣关系。
无需预先申请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求职人士可待成功获聘于经劳工处接纳登记的全职或兼职(兼职即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长工空缺后,于入职首个月内经雇主向劳工处递交《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并到任何一间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请按此浏览「中高龄就业计划」的最新职位空缺。
雇主须在指定的培训期内为雇员提供在职培训,并委派一位富经验的员工为指导员以协助该雇员。在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希望透过培训协助新聘员工尽快适应新环境,投入工作,并掌握工作所需的技能。在职培训的内容或模式无一定的规范,会因应雇主的业务性质、受雇员工的资历、个别工作岗位的培训需要等因素而厘定。
40至59岁的雇员的在职培训期一般为期3个月,60岁或以上的雇员则为6个月。就一些值得给予较长培训期的个案,雇主提供资料,经劳工处批核后,在职培训期可分别延长至最多6个月及12个月。
劳工处在核实在职培训初步申请后,会向雇主及雇员发出《初步批核书》。雇主须根据《初步批核书》上的指定培训期提供在职培训。劳工处会将雇主提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及相关的培训表格(如适用)副本给予受雇员工。
于合资格雇员完成计划下的在职培训后,雇主可向劳工处申请在职培训津贴,详情可参阅「雇主申请津贴须知」一段。
劳工处于2020年9月1日起以试点方式,向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的年长人士发放留任津贴,鼓励他们接受及完成在职培训,从而稳定就业。每名合资格雇员于三年试点措施推行期内(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最多可申领12个月的留任津贴(即最多12,000元)。
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的雇员如受聘时年满60岁或以上,于在职培训期内留任满三个月或以上,可向劳工处申请的留任津贴金额计算如下:
* 留任津贴以完整的在职培训月份计算。
# 每星期工作18小时至少于30小时即属兼职性质。
60岁或以上的求职人士成功获聘于劳工处接纳登记的长工空缺后,如欲参加留任津贴试点计划,只须于入职首个月内经雇主参加「中高龄就业计划」,在雇主向劳工处递交的《在职培训初步申请表格》同步作出留任津贴初步申请。
合资格申领留任津贴的雇员接受计划下为期6至12个月的在职培训,于在职培训职位留任满三个月或以上,可于在职培训期完结或终止雇佣关系后(以较早者为准)两个月内,递交雇佣双方已签署的《申请发放留任津贴表格》申请发放留任津贴。
劳工处有权要求雇员或雇主提交有关的工资及其他雇佣纪录(例如雇佣合约、工资纪录/出勤/培训/强积金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等)以作审核留任津贴申请之用。劳工处确认递交的资料完整准确后,留任津贴会以支票形式一笔过发放给雇员。
雇员只能就同一职位申领一次留任津贴。雇员不能申领劳工处其他就业计划的津贴(工作试验计划除外),以及不能获得政府给予双重资助。
留任津贴的计算以劳工处的方法为准。获批核的雇主名称、在职培训期、员工的受雇职位及相关聘用条款等,须以《初步批核书》发出时的资料为依据。雇员如违反本申请须知内所载之任何条款,如未能符合留任津贴的相关规定、或提交资料有错误或遗漏、或未能按时提交劳工处指定的资料,劳工处有权拒绝有关留任津贴的申请。
劳工处有权派员到工作场所实地视察,及要求雇主或受雇员工提供相关资料,例如商业登记证、雇佣合约、工资/出勤/强积金/培训纪录、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或其他指定资料等,以作审查。
雇主及受雇员工所提供的资料须为真实无讹。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虚报、隐瞒或提供虚假或误导的文件或资料,从而获得或试图获得计划下任何津贴,有可能会被刑事检控,劳工处有权将个案转介至劳工处其他科别或其他政府部门/法定机构跟进。
劳工处拥有批准在职培训申请、留任津贴申请、决定培训期长短、是否发放留任津贴及其款额的最终审核权。如就本计划的申请、条款及细则的诠释有争议,劳工处拥有最终决定权,雇主及雇员须以劳工处的决定为依归。
若邮递申请表格,请先复印已填妥之申请表格以作纪录,以及确保足够邮递时间及邮资,以令邮递无误。邮资不足的信件将不获接收。若传真至计划办事处,请保留传真机纪录以显示已成功传真。
本申请须知会按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并以最新版本为准。如有查询,请致电「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地址: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2号东九龙政府合署10字楼)或浏览互动就业服务网站www.jobs.gov.hk。
#如有查询,请即与我们联络 :「中高龄就业计划」热线:2150 6398